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