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粮食库存检查制度,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对库存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财政补贴、地方储备粮贷款等情况进行检查。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