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五章 应急与监管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与销售、原粮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护制度执行情况、粮食经营等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