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章 粮食储备第二十二条有效从事收购、加工、批发销售的粮食企业应当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日均经营量十倍的粮食库存,批发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和销售粮食的大型超市应当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日均经营量五倍的粮食库存。特殊情形下,由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粮食企业实行最低、最高库存量的标准和具体实施时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