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开展“最多跑一次”改革过程中出现失误,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