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第六章 数据共享第四十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建立“一窗受理”平台。“一窗受理”平台应当延伸至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条件的地方,延伸至村民(居民)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系统应当与“一窗受理”平台联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