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同级行政机关和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共享公共数据,公共数据共享权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应当确保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安全,不得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随意更改、编造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