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企业自主、自愿的原则为企业投资项目提供全程或者部分代办服务。提供代办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