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企业申请办理证照的,由商事登记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服务机构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实行统一收件或者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多个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应当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