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第三章 商事登记第十七条有效商事登记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编制的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整合办理商事登记与其他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省、设区的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编制的目录,制定补充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以多证合一方式登记的,申请人只需提供一套申请材料,填写统一的登记表格,不再另行申请其他登记、备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