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红树林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侵占红树林资源的行为。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破坏红树林资源行为的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