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拒不补种红树林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支付。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