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外的其他红树林地,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挖塘、填海造地、围堤、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液体废弃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