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采摘红树林果实。

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红树林保护小区采摘红树林果实,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范围和方式进行。允许采摘的时间、范围和方式应当向社会公布。

采摘红树林果实不得对红树林资源造成破坏。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