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第十四条已修改经批准的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调整。确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进行,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