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列入自治县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

(四)具有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