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设立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整理、研究、翻译、出版、培训、宣传、展示、展演和支付征集收购资料和实物的酬金、劳动补贴、奖金等保护工作与活动费用。同时设立自治县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生态区建设单位开展整体性宣传保护工作,依托原有空间或自有院落、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街区等设立传习点,支持生态区建设单位开展的调查研究、传习设施修缮、培训研习、展览展示宣传等。

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