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利用宗教从事妨碍民族教育的活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