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投入与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区应当加大对民族教育的财政扶持力度,统筹解决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学校建设、民族双语教育、教师培养培训、民族团结教育、民族文化交融创新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民族教育需要和财政状况,安排民族教育发展相关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民族教育经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