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自治区应当加大对民族教育的财政扶持力度,统筹解决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学校建设、民族双语教育、教师培养培训、民族团结教育、民族文化交融创新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民族教育需要和财政状况,安排民族教育发展相关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民族教育经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