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教师与学生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区根据人才培养需求,对在本自治区高等学校就读相关民族专业的本自治区籍学生实行减免学费政策。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高等学校民族班学生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享受免学费以及资助政策。中小学校民族班学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享受资助政策待遇。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