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教师与学生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组织优秀教师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学校支援教育工作。参加支援教育工作的教师除享受有关规定的待遇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从事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