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将民族团结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融入教育全过程。

小学高年级、初中应当开设民族团结教育专题课程,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在课程中强化民族团结教育内容,高等学校应当开设党的民族理论与政策课程。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