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国有及国有控股科技型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等指标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国有及国有控股科技型企业当年在科技研究开发、收购创新资源、业态创新转型等方面的投入,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