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简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对等,一般为三至十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