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