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