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续订的要求,双方同意续订集体合同的,协商续订集体合同。

续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订立程序。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