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建立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集体合同一方或者双方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报告一次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