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订立第三十九条有效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