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订立第三十七条有效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协商,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中止协商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