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第十九条有效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