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第十八条有效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协商代表本人要求顺延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其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