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地下河集水区、地下水漏斗区进行采矿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