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支持村务监督小组依法履行职责,对村民和村务监督小组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作出明确的答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