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人员拟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村民自治章程一般包括村民组织、经济管理、社会秩序等方面的制度和行为规范。

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时,应当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对不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修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