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五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评议结果应当作为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报酬或者补贴的标准之一。过半数与会人员认为村民委员会成员不称职的,可以劝其辞职或者依法提出罢免要求。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