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