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已修改村主要负责人的报酬或者补贴标准,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其他从事村务人员的报酬或者补贴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