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大风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措施第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大风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大风天气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大风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大风灾害防御需要,制定本部门的大风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大风灾害防御以及灾后评估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