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或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大风警报和大风灾害预警信号,或者传播虚假和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大风天气信息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媒体和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在传播大风警报、大风灾害预警信号时,擅自更改气象主管机构发布的信息内容和结论,或者传播虚假和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大风天气信息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