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自报本人姓名。集体宣誓时,在宣誓人员中确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依次自报本人姓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举行宣誓仪式,宣誓人应当着正装或配发的制式服装,举止庄重。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