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生态环境工作的职责分工,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