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内容,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