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