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炼焦、化工、铁合金、火电等工业企业以及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使用和维护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