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有效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受理投诉、举报。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受理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