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价格、交通等部门建立公共汽车客运财务监控机制、价格形成机制、经营企业经营成本核算制度和补贴、补偿制度,对经营企业执行票价低于成本票价、执行政府乘车优惠政策以及因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所减少的运营收入,应当予以补贴或者补偿。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