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经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