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人事任免案、撤销职务案时,采用无记名投票(含电子表决器)方式,也可采用其他方式。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提请任免的人选可以表示赞成、反对或者弃权。表决人事任免案、撤销职务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2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