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个别拟任免人选意见不一致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可暂不交付表决。

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或者提请人书面提出撤回人事任免案的,常委会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