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个别拟任免人选意见不一致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可暂不交付表决。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或者提请人书面提出撤回人事任免案的,常委会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2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